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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基案情:公司周轉告貸
2012年,被告龚某某因公司資金周轉坚苦特向原告告貸1亿元人民币,因原告那時無錢出借给被告,故2012年11月2日與刘某某签定《貸款协定》,由原告向刘某某告貸1亿元,月利率2%,并请求刘某某将该笔告貸打到被告龚某某指定的某县盛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上。當日,被告龚某某向原告出具了1亿元借单一张,利率亦為2%,并由张利芳對该笔告貸承當連带包管责任。因為被告龚某某没法向原告了偿告貸,2014年4月11日,經與被告龚某某充實协商,由被告龚某某及其子李某及本案第三人配合向原告出具《许诺书》一份,第三人高某某、杨某某许诺将被告龚某某現實所有但挂号在高某某名下的位于北京三里屯SOHO(即北京市向阳區運動場北路8号院)近5000平方的商店典質给原告。但截止今朝,被告既未了偿该笔告貸本息,亦未對典質物打點担保手续。
法院裁决:巨款没法了偿
1、本裁决見效後30日内,由被告龚某某一次性了债原告高某某的告貸本金9400万元人民币,并從2012年11月2日起依照商定月牙齒凝膠筆,利率20‰承當该告貸的利錢至款履行终了之日止。
2、驳回原告高某某的其他诉讼哀求。
若是被告龚某某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時代實行给付款項义務,理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劃定,更加付出拖瑪卡,延實行時代的债務利錢。
案件受理费771800元(原告高某某已预交),由原告高某某承當46300元,被告翻譯社,龚某某承當台中魚訊,725500元。
状師说法:原告高某某告状的究竟清晰,但其请求被告龚某某了债其告貸1亿本金并计较利錢無究竟與法收納鞋架,令根据,應依照現實告貸金額9400万元肯定告貸本金及计较利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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